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管理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提升研究能力和水平,注重成果转化和应用,为我省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是陕西省社科联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面向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和合作项目。
第五条 年度项目。主要是围绕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我省新时代追赶超越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和重点专题研究。包括,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社会组织专项)、重点项目和理论阐释专项。
第六条 智库项目。主要是组织我省各类智库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储备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和重大实践与经验总结。
第七条 合作项目。主要与省直部门、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它经济组织等联合设立,针对党委政府部门及其它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现实需求开展对策性的研究,发挥社会科学研究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省社科联统一安排布置。年度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和理论阐释项目除外)一般在前一年第四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本年度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项目立项结果;智库项目一般在本年度第一季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第二季度公布本年度项目立项结果;年度重点项目、理论阐释项目和合作项目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时发布申报通知,发布之后两个月内公布立项结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必须以依托单位名义申请,不受理个人申报。依托单位是指我省省级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和其它有社科研究能力的单位。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受理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统一提交省社科联,其中各市区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各市区社科联负责,各高校社科工作者及高校所属研究机构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各高校社科联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依托单位在册的社科工作者,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二)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申报人作为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符合项目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它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省社科联在项目申报完成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报资料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报项目的处罚期内的;
(五)申报人所在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处罚期内的;
(六)具有明显意识形态或政治导向问题的。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项目选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二)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各,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人力、物力等条件保证;
(三)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省社科联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评审组,每组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含)行政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专业领域。
(二)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向评审专家提交的申报材料均应覆盖申报人姓名、依托单位等信息。
(三)实行评委回避制度。项目申报人不得作为本项目评审组专家。
自觉接受纪律监督,评审工作由省社科联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并按规定向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会议审定后,由省社科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标明时间为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采取填写中期检查表、抽选项目负责人进行座谈、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一般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如确需进行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填写重大事项变更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省社科联有权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通过依托单位提交结项报告,省社科联组织进行项目验收。本项目完成后,研究成果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或其他形式。项目验收的要求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研究成果如已公开发表或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职能部门采纳应用,且标注“××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的项目均免于验收,但仍需提交结项报告,办理结项手续。如没有,则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省社科联应对项目作出撤项的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提供完成结项资料的;
(二)有剽窃他人社科研究成果或者在社科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研究成果被举报,经查如实的;
(四)结项验收未通过,修改后第二次仍不通过的;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条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自被撤项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依托单位做限项申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不超过2000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项目研究的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省社科联择优编发《社科要报》或《陕西社科动态》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其他开展合作研究的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鼓励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单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申报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撤项项目的剩余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