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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研究科研相关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研究院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研究成果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秘。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科研部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露研究研究院成果机密或涉及研究院成果机密。

第四条 严格遵守文件登记制度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妥善保管,计算机涉密文件必须设置密码。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场所。

第五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过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借用登记。

第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科研部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成果研发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研究院主任批准不得外借。

第八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研究院工作人员,切不可随意移交其他人员。

第九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十条 发现失密、泄露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构处理。